东莞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法有哪了些规定发表时间:2023-03-14 08: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情况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向社会公开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社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通报、向社会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作出的不予批准或不予验收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社会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会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员工不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执行消防设施检测、防火检查等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建筑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或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销售企业予以处罚。 根据《广东省社会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行为信息和结果信息三大类。对失信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予以行政处罚。 |